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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检查公民住所治安处罚法是怎么规定的

2024-09-03
我国《刑诉法》109--113条规定了搜查的法律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3、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治安案件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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