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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是指: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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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贫困人口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它的主要对象是: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失业期满未再就业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退休人员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1、虽然符合上述保障对象的要求,但家庭的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品,如电脑、手机、摩托车、汽车和宠物。 3、虽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四、其他情况。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 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和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3)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原件及相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可到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具体情况建议到街道办或镇政府咨询,他们会根据你姐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对相关程序进行指导。
一、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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