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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发票的有效性如何认定?

2022-01-23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现在的问题是:发票可否作为价格的有效证明?经欺诈形成的发票价格可否作为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一种收付款凭证,其在诉讼案件中可以作为书面证据使用。但发票也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要视具体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盗物品的发票只能说明当时购买金手镯时支 付了40000元钱,而不能反映被盗物品的真实价格。况且,商家在和刘女士的交易中,将含金量较低的赝品作为纯金手镯来卖,显然存在欺诈行为,因欺诈形成的价格证明发票当然不能认定其证据效力。 《解释》第五条第(九)款规定“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因此,由价格鉴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商品价格的真实体现,理应作为定案的价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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