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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廉租房的处理: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查同意或者廉租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
骗取廉租房这样处理: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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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规定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之内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水平的; (3)无房户或现住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户住房面积低于45平米)。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低保证或人均经济收入在低保2.5倍之内的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调查证明);(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产权证、安置房、廉租房、公房、单位房);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结婚证、供养关系等)。
1、根据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只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向社区申请。经社区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房管等部门核准审批。廉租房一般是一年一签一年后,有关部门会审核的,只要你是满足廉租房的经济条件,就可以一直住的。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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