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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权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
(一)工商局的监督管理和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不到位。工商系统系垂直领导单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较为薄弱,容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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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和发案环节相对固定。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涉及企业高管人员及电力建设、财务、资产、资金运作、人事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而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环节,则大多集中在电力建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企业资金管理等部门。由此可见,电力系统中岗位的特殊性为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职务犯罪的便利条件。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从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来看,均是以图利型犯罪为主,渎职犯罪较少,职务犯罪人员往往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挣钱的工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虚列生产成本套取企业资金;违规收受巨额资金;违规使用国有财产为他人注册资本;通过子女、亲友成立公司承揽工程转移国有资产;利用权力在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好处费;在资金管理中设立“小金库”肆意贪污、挪用等。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职务犯罪有两个基本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比较特殊,除了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以外,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与职务、职权有关,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单位、机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职权之便,主要是指利用自身现有的职务之便,包括直接的职务之便和间接的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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