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农经站公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证,可说是没什么效益。但是,如果农经站同意出示书面证词,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种植了三年的地,没可能什么证据也...
经农经站公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证,可说是没什么效益。但是,如果农经站同意出示书面证词,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种植了三年的地,没可能什么证据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 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 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经农经站公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证,可说是没什么效益。但是,如果农经站同意出示书面证词,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种植了三年的地,没可能什么证据也不留下,好好收集一下吧。
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2.承包合同的期限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所以耕地的承包期只能是三十年。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承包期限少于三十年的,应该判决延长至三十年。 3.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可以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另一种情形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9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8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