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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农经站公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证,可说是没什么效益。但是,如果农经站同意出示书面证词,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种植了三年的地,没可能什么证据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产权纠纷,侵权的行为,这种产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提出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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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请求村民委员会、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起诉。
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2.承包合同的期限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所以耕地的承包期只能是三十年。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承包期限少于三十年的,应该判决延长至三十年。 3.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可以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另一种情形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对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增加农民的积极性、保护耕地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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