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的;(二)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资源以及政府拨付、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三)擅自以集体名义订立、变更、或者擅自使用印章的;(四)收受、索取财物的;(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六)非法向村民摊派或者非法集资的;(七)对村民打击报复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侵害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第(一)、(四)项除外。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3人已浏览
1,700人已浏览
745人已浏览
2,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