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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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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农村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服务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推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专柜,对村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村务档案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方案,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二)村民委员会对应当召开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召开的;(三)村民委员会对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四)村民委员会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五)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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