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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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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侵权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二、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以秘密手段取得或以金钱、物质等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盗窃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窥视、拍摄、复印、高科技方法等)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购是指通过金钱和物质利益从相关人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把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
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1、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2、“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3、“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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