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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人员信息系统采集,它的采集对你的身份信息不会有害处,采了人员信息的人不一定就是有前科的人,人员信息采集是公安机关更好的掌握人口信息的...
1、临时身份证不需要采集指纹。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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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采集指纹,不会查到案底。只有犯罪才会留有案底。录入这些信息是为了警署以后方便破案,方便比对。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中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只要没有被法院判刑就不会有犯罪记录,也不会也案底的。
办理身份证采集指纹当然是录入全国国家网喽。假如出了什么事就好验证码。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不具有指纹信息采集的法定资格。有关指纹信息采集规定,我国目前只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其第11条已将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明确限定在: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 其中,采集指纹信息的目的也有限制,即必须是公安机关“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供证据,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本案中,公司既不是相应的采集主体,也不是出于相应目的,员工更不属于相应对象。 其次,公司侵犯了员工们的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指纹作为特定的身份识别标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当属其列。而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有权拒绝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 在员工拒绝采集的情况下,公司仍强行采集,明显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再者,公司无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限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而本案情形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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