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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中,吸收合并程序包括哪几个工程?

2021-11-14
公司吸收合并所需的文件: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5、各合并公司自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三次合并公告的证明;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的说明;7、合并后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2、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4、各合并公司自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序:1。公司准备好文件后,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相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证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5个工作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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