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视情况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关系适用《民法典》...
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谁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由此可见,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原则和普通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参考法条:《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
对于如何认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即使这个孩子与你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由于当时是你们一致同意采用的人工授精技术,那么这个孩子就应当视为你们的婚生子女。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你就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即使孩子由你妻子抚养,你仍然要支付其抚养和教育的费用。但是,同时你也享有法律赋予你的父亲对儿子的权利,例如探望儿子的权利、年老时有要求儿子赡养的权利等等。
王谦与刘香夫妇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女儿王兰,现在夫妻俩离婚,孩子的抚养又成为夫妻争执的焦点。3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2000年,原告刘香经与被告王谦(化名)结婚,2002年5月,被告经诊断患有无精症,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儿王兰(化名),小孩出生后随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被告认为,小孩左腿先天性离位,被告父母两次带小孩上北京治疗,人工授精及小孩手术被告父母花费重金,为小孩成长费尽心血,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妥。判令小孩归原告刘香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止。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亲,女儿与双方无亲疏之分,小孩应归自己抚养。而刘香认为,王谦与小孩无血缘关系,王谦寄居父母,无固定住所及工作,曾因交通事故受过重伤,对其生理心理有影响,王谦母亲患糖尿病,身体差,无能力扶养小孩。自己娘家虽在农村,但经济尚宽裕,故小孩应由其抚养。二审法院认为,小孩与王谦虽无血缘关系,但婚生小孩其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然从小孩健康成长考虑,故由母亲刘香扶养较妥,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2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