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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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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主要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会负责。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但股东数量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数量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至两名监事,而不是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由全体监事选举一半以上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和监事。此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还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具体到工商局咨询,参考如下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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