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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设置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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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设置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的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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