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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提起以下索赔请求: 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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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建议尽快进行各种相关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然后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该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项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规定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提起以下索赔请求: 1.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按实际发生数额或者医嘱确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 2.非本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具体待遇请查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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