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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征地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优先保证,对公益性水路交通基础...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活动,包括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建设与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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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职业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制定优惠政策,培养、引进高端人才;建立供求信息平台,促进水运人才合理流动。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保证港口设施维护和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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