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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活动,包括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建设与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救助体系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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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XX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XX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XX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XX中游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XX、江汉运河、XX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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