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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随土地价值的提升,呈递增态势。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后,农村土地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随土地价值的提升,呈递增态势。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后,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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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法律规章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流转收益。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土地流入方必须按照合同的合法约定使用土地。 4、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既可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也可以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1、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具有限定性。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是农民最基本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对此,耕地、林地、草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该户农民生存权得到了一定保障或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原承包方全部或部分失去农村承包地,并在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受让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可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受让方原来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二,受让方是农户,即农户是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进方)。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外),其流进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户外,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最为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流转的(除互换外),承包方继续维持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剩余承包期内彻底让渡给他人,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随之终止,由受让方的的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农民朋友在进行承包地转让时应对其后果有足够的认识,以免发生自己的非农职业或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自己的生活时,想要回承包地却没有法律依据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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