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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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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单位过错性辞退劳动者; 4、劳动者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约等。
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 (四)劳动者有法定过错行为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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