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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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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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