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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拍卖费用可以参考法律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
国有资产拍卖费用一般需要买受人缴纳佣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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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拍卖。但作为国有资产,拍卖程序必须非常严格。那么,国有资产拍卖程序是如何进行的呢?根据目前的政策,国有资产不能委托拍卖。国有资产拍卖程序如下:1。产权人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资产处置;2、经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处置后,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上市资产;4、上市十五天后,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5、拍卖公司履行拍卖手续。拍卖的,买受人将交易款交给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未拍卖的,重新确定保留价,继续拍卖;6、扣除应付交易费后,产权交易所将余额支付给原资产所有者。
这实际上是一个国有资产处置问题,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详情可参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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