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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级轻伤应该照着上面的项目进行赔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是持有肢体二级伤残等级证书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已属丧失劳动能力;人体损伤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这次损伤与原有损伤有一定的参与度,参与度的确定,也是确定原告定残后护理费计算的关键。如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的请求无法支持,权益得不到保护;如按照鉴定的一级伤残计算,根据本次事故中原告受到伤害的情况,其损伤程度不可能达到一级伤残。
1、轻伤一级是可以得到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具体赔偿数额与医疗情况、工资收入、伤残等级、户口性质、家庭成员情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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