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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商标人希望自己的商标在国外也受到保护,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注册国外商标。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要求有哪些呢? 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要求: 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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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各国商法通常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组织加以严格控制,以强化商事组织。 强化商事组织是通过以下制度实现的: (一)确保企业资本规则 为了确保企业资本,公司法大都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资本三原则以及资本不得贷给股东或其它个人。 (二)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商事法为避免企业解体,采取了许多维持和强化商事组织的措施,如明确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减少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规定了企业合并以及企业形式变更制度,避免了企业清算,而保持了企业的同一性;限定了企业解散的原因,避免企业的任意解散;规定了重整制度。 (三)有限责任原则 通过有限责任制度,鼓励投资以强化商事组织。 (四)风险分散规则 商法通过一定的风险分散规则,减少了投资风险,也起到了鼓励投资和强化商事组织的作用。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安全与交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商法注重交易安全价值,具体表现在: (一)强制主义 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二)公式主义 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三)外观主义 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四)严格责任主义 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实现营利目的,力求交易迅捷,具体体现在: (一)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是指使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或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购买,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交易客体定型化是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事主体营利目的的实现取决于交易是否公平,交易公平在商法中的体现主要是: (一)平等交易原则 是指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 (二)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交易行为当事人应斟酌交易习惯,依诚实与信用的方法互为交易,以维持公平。 (三)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因情事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使其原有效果显示公平者,该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将该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使交易得到公平。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 一、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第七条第三款;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可基本参照“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进行。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三、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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