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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羁押的,基本是犯罪清楚,否则公安局不能随便羁押; 至于审查犯罪事实清楚之后,对社会、公民没有可能造成危害的,30天以后可以申请办理取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 ( 1)从“事先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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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的、被告人有无继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1)从事先授权到事后监督。在原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审查逮捕后的拘留状态。(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一次性批准决定逮捕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对逮捕措施进行动态审查。(3)从阶段控制到全过程控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监督活动。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为五天,决定在十天内作出。《人民检察院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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