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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破产的,需要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财产清理及分配破产财产。2、破产财产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3、破产财产经分配后没有剩余的,破产程序终结,剩余债权消灭。破产财产分配后尚有剩余的,分配给企业股东。《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申请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受理了_____公司申请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现查明:被申请人(或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写明破产企业设立注册情况,有独立法人资格、负债原因、负债数额,既有资产及经营状况),又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不申请和解协议被否决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或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____________法(条例)第____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这就是一份申请破产裁定书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到期,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但债务人无法清偿。这里的无法清偿应该是一种持续的状态,不是偶尔一次性无法清偿,也不是因为财务困难暂时无法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处于连续状态。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定到期债务无法清偿。(2)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价值低于债务。(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资产的账面价值足以清偿债务,但实际上没有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的可能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自行申请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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