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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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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避免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仲裁;是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礼物。
首先自行回避。自我回避是指仲裁员认为自己有法定的回避理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请求。仲裁员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作为仲裁员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二是回避申请。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的理由,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第一次开庭后知道回避原因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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