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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损失由谁承担?

2022-12-27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送货上门的,送货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动产自提的,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当事人约定在特定地点交付的,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4、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完成了交付,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5、出卖人依照相关规定将标的物予以提存的,指依法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在途货物买卖。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若标的物为种类物,则需被特定化时起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或者迟延提货,则自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风险;若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依然由出卖人承担。 一般来说,针对于合同标的物进行损失要看是否告知了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擅自做出决定没有告知买受人,那么买受人就有权向出卖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如果是在规定地点进行,交给乘运人的话,那么承运人在过程之中导致物品受损,那么就由买受人跟承运人双方之间所订立的相关法律关系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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