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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涉及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买方为个人的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以出卖人为纳税人的有营业税及附加、土...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多种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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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在有自己的房产的情况下要交房产税。 企业房产税和个人房产税大体上略有相似,主要是在税务的计算方法上不同。 企业房地产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房地产所有权人征收的财产税。 企业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及相关计算方法如下 1、征收对象: 房地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建设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在内,不包括农村的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设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难以设立的建设镇,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设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设镇的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财产权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由经营管理的公司缴纳的财产权是典型的,由典型人缴纳的财产权所有者、典型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财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者缴纳。也就是说,所有权所有者、经营管理机构、承包人、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者都是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企业房产税计算方法: 1、 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地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本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赁计算中征收:从租赁计算中征收房地产租金收入,其公式为税额=租金收入×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房地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月开始缴纳房地产税。其馀的从下个月开始缴纳。 税率: 1、按房地产馀额征收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地产租金收入征收的,税率为12%。但是,对于个人以市场价格租赁的居民住宅,暂时可以以4%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
1、房地产契税。房地产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2、营业税。营业税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3、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4、营业税附加。营业税附加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5、印花税。印花税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6、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7、纳税保证金。纳税保证金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8、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9、房屋权属登记费。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关于完工产品确认的三个条件:“(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并不矛盾。之所以重申规定,显示了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在逐步收紧。开发产品只要办理入住手续,不管是否实际竣工备案,即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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