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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2022-09-19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地区,有关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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