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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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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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