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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2022-07-21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 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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