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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的规定,在六种情形下,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
我国《侵权责任法》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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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弱势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裁和遏制房地产交易中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均有重要意义。当然亦有学者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弱势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裁和遏制房地产交易中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均有重要意义。当然亦有学者指出:该制度并非是购房者的“保护神”,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未将购房人确定为消费者、未将卖方的其他欺诈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给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腐败等。诚然,再用心良苦的制度难免存在遗漏性和滞后性,但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裁判的准则。当务之急是如何理解好、执行好该项制度,使书本上之法变成现实中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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