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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范、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指定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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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做好文物、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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