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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金融借贷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
企业不能互相借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机构批准,任何人或单位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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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之间可以借款,但是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且企业之间应当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合同不得有违法法律规定的条款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按我国会计法严格说来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实行一种会计政策。如果特殊情况只能是按款项的来源和去处分别用行政会计科目或事业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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