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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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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企业借款。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但是,企业贷款合同违反金融法规的,是无效合同。
企业之间可以借款,但是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且企业之间应当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合同不得有违法法律规定的条款等。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具体利率与自然人借贷规定一样,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超过法定范围的,出借人主张要求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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