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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如果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会驳回申请婚姻无效的这种诉讼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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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百务,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我国《婚姻法》度相关规定规定:(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知提出该道婚姻无效;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且婚姻无效一般只能由法院予以认定,认定为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婚姻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故《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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