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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
属并发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生育待遇拨付待遇拨付时间,应该差不多;在定点企业医院生育的,企业社保专管人员到市社保中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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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医疗结束后10日内携带本人医疗保险证明、出院总结、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医嘱复印件(因公出差,探亲人员应附单位证明;异地外籍人员应附异地外籍医疗申报表;转院医生应附转院申请表)等审核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审核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于次月凭医保门诊病历、特殊检查单、医保处方、医保发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进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每2个月凭医疗保险门诊病历、特殊治疗单、医疗保险处方、检查单、医疗保险发票等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补贴,每年6月、12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病历、医保处方、医保发票等审核登记手续。(2)参保人员办理费用审核登记手续时,经办部门当场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并出具受理收据。材料不齐时,一次性通知参保人员需要补充的材料。参保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3)经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三个目录的有关规定,在当月完成所有受理材料的费用审核,并提供每份受理材料中不可报销费用和按比例承担费用的项目清单。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医疗费用,审核时间应适当延长,但自材料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费用结算:(1)费用结算时间为次月15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在此期间,参保人员可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经办部门结算费用。特殊情况由市医保中心提前电话通知。(2)结算时,经办部门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构成清单,包括统筹报销金额、自付费用金额、自付费用分类构成和自付费用明细清单,确保参保人员明确结算。(3)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原件履行签字结算手续。因故不能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提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当出示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查。
工伤费用报销流程: 入院前持医疗保险证、病历、入院通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后持工伤认定书、单位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处方、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登记表或转院审批表送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财务科复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次月10~15日持医疗保险证到财务科领款 工伤医疗期及期间待遇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职工或其家属因职工工伤所享有的待遇如下: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需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被鉴定为1级至10级伤残的,在工资、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补助金等方面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不同待遇。工伤受害人或其家属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来解决。同时,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上个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书、住院结算书和相关资料报告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审查后,作为每月预算和年末结算的依据,被认定为特殊病种的参加者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立即结算。紧急诊断结算程序:投保人因紧急诊断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公司替换,急救结束后,医院急救病历、检查、检查报告书、收据、详细医疗费用清单等医疗保险经营机构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在非现场设置非现场工作人员生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属机构先垫付,治疗结束后,所属机构持有参加者的医疗证明书和病历,有效的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向社会医疗保险经营机构报销。参保人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公司用现金替换,医疗结束后,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持有转院审查表、病历证明书、处方和有效文件,向医疗保险经营机构报销统一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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