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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劳动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屡教不改的劳动者,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一种行政处分。开除是对劳动者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另外,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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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人事应当积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国家和地方都有规定给予保障。任何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扣工资、停职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人工流产的休假: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休假42天。四、“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五、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以及《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皆有相关规定。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与公司的劳动纠纷首先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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