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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拆迁的双方是征收方(即市县一级政府),被征收人(产权所有人)。如果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即被拆迁人关于补偿已经达成协议。补偿落实到位后,征收方有权强制执行。 2、关于强制执行,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拆迁手续如何进行:一、政府决定责任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天前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宣传说明,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己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街道事务所(居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的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四、强制撤销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撤销人员。如果不拒绝,公证员必须在记录中记载。公证员必须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检查、检查、登记、分类图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两名在场者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者签署记录。被拆迁人拒签字的,公证员应在备案中注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往指定处,交给被执行人接受。如果不能及时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一)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二)强制拆迁条件: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三)主要收件: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四)报批: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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