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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丢了可以补办。办理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二、需提供的材料(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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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2、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3、二次补领: 丢失补办的,需到任意车管分所验车照相,然后到分所领取。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需要交管部门现场确认机动车的,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无误后要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拓印的车架号处加盖检验员印章。旧发动机已经坏了,更换发动机前要先补登记证书,实在不行就拖过去,更换发动机后,再到交管部门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交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加盖车辆改型专用章及检验员印章。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来历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交相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相当于做一次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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