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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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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中越自卫反击战参战人员补贴最少500元/月。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给予生活补助。 根据通知,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补贴标准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每月15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规定公务员死亡赡养费标准:1、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军人抚恤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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