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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费用纳入特药特材救助,支付比例为70%;(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医疗费用以及第(一)项个人按照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额救助。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为5万元,一个年度内累计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支付10万元。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在享受前款规定的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特殊医疗救助。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调整机制,优先保障困难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般的大病险都包括: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多发性硬化症 2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28.肺源性心脏病 29.脊髓灰质炎 30.终末期肺病 31.植物人状态 32.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3.严重心肌病 34.重症肌无力 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6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8.疾病末期。 疾病最高可报销95%,纳入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在省、市、县医院限(定)额范围内费用,分别按65%、70%、80%的比例报销。困难群众还将得到15%的民政医疗救助基金。
目前,我国规定的重疾医疗救助范围主要包括:1。根据我市医疗改革方案和城乡居民重疾保险实施方案,将23种重疾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于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物等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按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2、此外,当年住院和重疾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含2万元),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含4万元)。如今,国家已将上述23种疾病纳入重疾医疗救助范围,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的统、标准统一、扩大救助范围和疾病、提高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保障城乡困难患者医疗救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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