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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抢劫、强奸、绑架等案件采取特别防卫

2022-02-06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因此,如果你朋友被强奸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杀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但如果被强奸之后才采取防卫的措施,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因有自首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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