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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如果是在对外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进入黑名单或被例如经营异常名单进而被吊销的,且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没有及时清算的,股东将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
公司如果是在对外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进入黑名单或被例如经营异常名单进而被吊销的,且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没有及时清算的,股东将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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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如果是在对外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进入黑名单或被例如经营异常名单进而被吊销的,且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没有及时清算的,股东将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吊销法人进入黑名单会的影响:3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监事、董事,即使3年后工商限制解除法人、股东能注册新公司,税务也不能登记。
影响。公司法人上了黑名单,对法人子女的升职、升学、就业等均有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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