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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式可用于判断商标是否侵权

2024-11-20
一、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轻易识别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它们的差异。商标的相似性通常在市场中发生,影响范围主要涉及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因此,在法官审理案件并认定商标相似或相同时,需要将注意力回归到这种情景,并将其作为判断标准。与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不同,专家的判断可能过于严格,但也不是一般消费者的粗心大意。因此,在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和一般的注意力时,可以考虑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法官必须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要准确地掌握商标相似性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手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使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似性,特别是商标的类似性。 (一)整体比对,又称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这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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