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应向何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办理哪些事宜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6人已浏览
83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