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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2)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3)海难救助;(4)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此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5)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6)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7)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8)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9)共同海损;(10)拖航;(11)引航;(12)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13)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14)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15)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16)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17)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18)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19)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20)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21)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22)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海事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一般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二)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但这一限额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 (三)货物价值的计算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你可以这样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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