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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前提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挂靠,具体手续,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监护人(母亲)的...
在当事人及子女都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应事先咨询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迁移户口的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由监护人(家长)带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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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孩子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然后携带准迁证及孩子的户口本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准迁证两联,派出所留存第二联),最后再携带准迁证第三联及开具的迁移证到孩子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如果小孩是未成年人的,需要提供小孩及其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也可以以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小孩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无需提供身份证,然后到派出所窗口写申请及填写迁入审批表。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当事人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两者无关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1,新生儿的出生地点,与户口申报地点无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在任一地点的医院选择分娩; 2,新生儿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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