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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
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财产保全是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胜诉后对方无力执行,在提交起诉状后,仍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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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38岁,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某,女,37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6年相识,1998年领取结婚证,1999年11月生有一女。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男方于2007年11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的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对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法院以(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24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1、裁定停止办理被告名下的上海市虹桥路XX号1005室房屋权利变更和转移手续;2、冻结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90000美元或其它等值存款;3、冻结被告以其本人名义在本市某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7年12月1日以(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24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2、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11290元由原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我们是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被告考虑到有子女,并且认为原告有外遇,而不愿意离婚。但原告一方却在没有认真分析胜算机率的情况下,不仅向法院申报了大量认为法院需要处理的共同财产,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因保全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因此交的保全费用也高达一万一千余元。因最后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而,其保全费用最后白白浪费掉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甚是可惜。因此,何时采用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再作决定。对于那些欲进行财产保全以及申报较为巨大的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我们的建议是应先冷静分析胜算的可能,以及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然后再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关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这种情况紧急、迫在眉睫,则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必须提供一定的相当保全财产的担保。
需要。 1、具体法院作出裁定和执行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申请财产保全的话需要向法院缴纳申请费。具体标准为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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